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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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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及增值税

日期:2019-11-11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拍卖土地成交价款,有些地区合同明确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些地区土地成交价款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另行缴纳。另外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是否作为土地价款扣减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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