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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通信企业收到施工单位的管道线路赔补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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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通信企业收到施工单位的管道线路赔补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日期:2019-11-11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通信企业收到施工单位的管道线路赔补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普票?还是开收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未要提供服务而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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