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2020年进项税漏抵扣现在还能抵吗?
写信人: 福**
咨询时间: 2021-11-29
回复时间: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1-12-03
留言内容:
老师你好,请教一个问题,我单位2020年6月认证了一张进项发票,但当时在增值税申报时,系统未带出来当期进项税额,我也没有注意到,造成这张发票进项税额一直没有抵扣。请问现在还能申请抵扣吗?如能,如何操作?谢谢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因此,根据您所述情形,暂不能明确您所取得的发票的开具时间。如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是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已取消申报抵扣的期限。您应将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