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新老项目的界定
写信人: 郭**
咨询时间: 2019-11-23
回复时间: 2019-12-06
发布时间: 2019-12-06
留言内容:
2013年在龙岩这边拿了一块地,发改委立项是一个立项,只有一张土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签施工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由建筑方承包9栋房子,剩余建筑合同在2018年由另一家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并且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样只办了9栋的施工许可证,剩下的2017年才办)开始施工。2014年当时是税务局备案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增值税方式。这样的情况,这个项目是不是全部界定为老项目呢?可不可以全部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之前打12366人工咨询,电话上是可以全部按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那么请问有什么文件依据吗?目前我们缺少提供有效的文件证明。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均在2016年4月30日前,则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