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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项转出及视同销售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项转出及视同销售

写信人: z**

咨询时间: 2019-11-22

回复时间: 2019-12-03

发布时间: 2019-12-03

留言内容:

请问非旅游公司业务需要购进景点门票一批,对方开具专票。1、进项可以抵扣吗?(用途为福利、销售、赠送等)是否可以在购进当月全额抵扣,待出库时候确认是否进行转出?2、其中一部分赠送给其他单位,是不是要做视同销售,如何计税?可以开具发票给其他单位吗?如果可以,要怎么开具?3、其中一部分做福利,是要做进项转出?4、可能存在折价出售,是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吗?5、未处理门票到期后不能使用,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1、如果购进的门票用于不是下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况,可以在取得专用发票的当月全额抵扣;2、门票赠送其他单位属于交际应酬,不是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3、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4、折价销售门票,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5、未处理门票到期后不能使用,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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