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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提供空地给其他企业使用收取的款项是否缴纳房产税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提供空地给其他企业使用收取的款项是否缴纳房产税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19-11-13

回复时间: 2019-11-20

发布时间: 2019-11-20

留言内容:

我公司是宁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一栋商场。我公司将商场前面的空地提供给一家企业使用,用于商品促销展览,使用期限3个月,共收取费用15000元,请问我公司收取的这笔费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二、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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