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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礼品个税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礼品个税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19-11-01

回复时间: 2019-11-08

发布时间: 2019-11-08

留言内容:

1、在业务宣传中,宣传方案中提及企业客户满足一定条件(如办理了网银或者综合资产达到100万)时,给企业客户赠送一个充电宝。来领用这个充电宝的是单位的某个个人,这种情况下,是否不属于向个人赠送礼品的情绪?作为赠送礼品的单位是否就不存在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情况?作为受赠礼品的企业客户需要将这个礼品入单位收入吗? 2、业务宣传中,约定个人客户综合金融资产达到100万时,赠送一个充电宝。当客户在一段时间后,达到了100万时,这种情况,属于财税[2011]50号提到的“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如您所述情形,实质上是贵公司向企业客户赠送礼品,不需要为领用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受赠的企业客户取得该礼品,需要按规定确认收入。

2、贵公司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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