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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和贷款业务有关的事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防范发票风险的角度出发,贷款服务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标  题: 和贷款业务有关的事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1-12-06

回复时间: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1-12-13

留言内容:

银行和客户之间发生一笔贷款业务并收到收入,客户要求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银行可以开吗?后续银行是否会有税务风险?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列资料《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因此,提供服务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据实开具发票。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防范发票风险的角度出发,贷款服务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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