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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证明

09-29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证明

留言时间:2020-01-0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我申报了专项附加扣除,年底买房需要个人所得税证明贷款,可是我申请专项附加扣除了,扣除之后就没有5000元的收入了,也就没有纳税记录,税务局能提供我的免税证明吗?或者是申请过专项附加扣除,我需要这个证明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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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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