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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合作社收购发票事项

09-29 我要评论

合作社收购发票事项

留言时间:2020-01-0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合作社是销售香菇木耳的合作社,现在向下游客户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客户让我们自己必须先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给他们,问题是我们是销售社员的农产品应视同自产自销,那么合作社自己本身需要开收购票吗?如果不开如何界定我们的生产销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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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农民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自产,不需要开具收购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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