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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住房租金

09-29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住房租金

留言时间:2019-12-31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购买了期房(还需几年才能交房使用,一次性付款不存在贷款利息),这种情况住房租金允许扣除的截止时间是到什么时候?租房协议的终止时间还是购房合同的签定时间或者是期房的交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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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在您购买期房时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租房协议的终止时间填写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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