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能按照保障性住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留言时间:2019-12-2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公司拍下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写明需要建造30000平方米的安置型商品住房由政府的土地发展中心回顾,因为政府回购的价格非常低,我们能否以土地出让合同上写明的价格为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2、福州市创新性的“安置型回购住房”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享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3%计征。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零预征率?
附件
安置型商品住房.jpg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建议根据下列文件条款判断增值税销售额及企业所得税收入。2、福州市创新性的“安置型回购住房”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建议跟当地住建部门进行确认。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