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复评
留言时间:2019-12-2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B公司在法人甲某任期内的2017年度,由于土地使用税存在逾期缴纳,2017年的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该公司虽已补缴所有税款,但信用等级任延续至2018年。2018年5月,公司B被A集团收购,B公司法人代表由甲某变更为A集团员工乙某。A集团下属企业C公司于2018年3月2日设立法人代表也是乙某,与B公司是同一法人,受其影响C公司2018年纳税信用等级关联为D级。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点: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但导致B公司2017年评为D级的法人代表是甲某,且纳税逾期发生在A集团收购前,与A集团的整体管理经营无关。所以A集团的员工法人乙某并不是直接导致B公司纳税D级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C公司被关联为D级是否可视为特殊事项,申请在2019年对D级信用进行调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果您对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