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比如2020年2月发放7万元的年终奖,如果选择了第二种方式累积综合所得来计税,在2月中旬发工资时一并发。按照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积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积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我有几个问题:
1.这个累积是2020年1月、2月的工资+年终奖的累积,还是2019年工资+年终奖的累积?
2.如果选择累积的方式的话,会对今年以后每个月的缴税会产生什么影响
3.等2021年1月或2月,再发放2020年年终奖时,是否可以再选回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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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属于2020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累计计算2020年1月、2月的工资和年终奖。
2、该笔年终奖的累积可能会导致部分员工全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跳档,建议根据员工的全年收入情况合理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所得的时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单独算法,一年仅适用一次,贵公司在2021年实际发放的年终奖可适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算法。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