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单位发函请求合并申报是否可以帮其申报,不行又该建议员工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员工于7月入职,该员工9月在我单位正常发放薪酬,其原单位补发其上半年奖金,原单位以其减员,没有依据无法增员申报为由,向我公司发起合并申报请求函。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帮其合并申报。如果不可以,为了保障员工正常纳税,我单位该建议员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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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以应由该员工原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