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享受抵税,有要求是2011年11月1日及以后退役的人员才可以抵吗?

福建省税务局: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享受抵税,有要求是2011年11月1日及以后退役的人员才可以抵吗?

09-29 我要评论

税收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19-12-1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享受抵税,有要求是2011年11月1日及以后退役的人员才可以抵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企业招用的退役士兵如果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