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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建筑企业跨省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跨省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建筑企业跨省经营,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当期开票100万元,扣除分包发票100万元,预缴增值税0元,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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