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省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建筑企业跨省经营,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当期开票100万元,扣除分包发票100万元,预缴增值税0元,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