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中工资奖金收入取得时间如何认定?
留言时间:2020-05-2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最近在办理个税汇缴申报时对工资奖金收入取得时间的认定不太明白,像我们行政事业单位 ,所有工资奖金均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按月发放,但有时并不能做到准时发放,可能3月的津贴要推到5月才发放,今年的奖金要推到来年才发放,而且本身支付中心发款到银行,再由银行发款到个人工资卡也存在滞后现象,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一年中的最后一个月怎么认定呢?例如我们有一笔19年的奖金财政支付中心声称是2019年12月发款到银行(其实这个我们普通老百姓也无从知道),但我们实际工资卡上账时间是2020年1月,那这笔收入到底是纳入哪一年的个税进行汇缴申报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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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