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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个人起征点以下的收入是否可以用收据收款

个人起征点以下的收入是否可以用收据收款

留言时间:2020-06-1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使用零工(自然人)500元以下是否可以不代开税票,劳务人写收据入账,注明身份证号码等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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