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2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你好,我公司(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提质改造项目。我公司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负责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设计费、施工工程款和监理费,当该土地提质改造项目符合政府规定并验收入库后,在政府收到该土地指标交易款后,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向我公司(投资方)支付土地提质改造款。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对该项目建设期间的投资由我公司自负盈亏,政府除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外,不承担我公司的收益保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文的规定,我公司这种投资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现营改增后,请问贵局,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是否适应增值税,我公司上述的投资行为是否要交增值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