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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分公司是否可以开票收款

关于分公司是否可以开票收款

留言时间:2020-07-0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川外勘察设计企业,总公司在成都设立有非法人性质,负责人性质的分公司(即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总公司中标后跟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委托分公司开展具体工作,提供相应劳务。请问分公司可否直接开具分公司发票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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