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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个人劳务报酬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收入吗?相应的附加税,印花税在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吗?

个税

留言时间:2020-07-2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劳务报酬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收入吗?相应的附加税,印花税在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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