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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8-16 14: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13768635521)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稽处〔2021〕581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成税稽罚〔2021〕26号),限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13768635521)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7楼726室

联系人:陈雪樵、曾依灵     联系电话:028-87790367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稽处〔2021〕581号.docx

2: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税稽罚〔2021〕26号.docx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税稽罚〔2021〕26号

成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35521)

经我局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销售水泥85025.92吨未在账簿上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967,011.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7,690.82元、企业所得税44,303.96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967,011.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7,690.82元及企业所得税44,303.96元,合计4,289,006.6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144,503.31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白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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