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留言时间:2020-07-3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 2017年48号文已延长适用期限,那么其中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口径所依照的2015年9号公告已失效,那么现在应当使用什么口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