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市政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一般为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缴纳了市政建设配套费,请问,该费用需要缴纳契税吗?个人观点:《契税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契税条例细则》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我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市政配套费不属于与取得土地相关的经济利益,也不属于合同价款一部分,不应该缴纳契税。该政策在省内各市州执行口径不一,请领导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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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M20200700275 提交时间 2020-07-13 15:07:2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张灵同志: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责成省局有关处室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2004]134号)规定:“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 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并且进一步明确不管是协议出让还是竞价方式出让,“市政建设配套费”均应包含在计税价格之内。但在政策具体执行中,存在争议,我们已经向税务总局汇报,待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后,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2日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2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