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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为外国企业提供的翻译服务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为外国企业提供的翻译服务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10-1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为外国企业提供的翻译服务收入是否享受跨境服务免增值税政策?服务接受方在境外.

翻译服务按“鉴证咨询服务”开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36号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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