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543号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 : 2020-10-15 10: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政策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一项长期性税收优惠政策固定下来。 由于该政策针对性强、含金量高,2015年以来,国家先后4次升级完善该政策。可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扩大到除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基本覆盖所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也从50%提高至75%;取消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我局作为税收执法部门,积极采取包括加强宣传辅导、简化优惠办理、强化检查督导等在内的办法措施,确保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权和调整权在中央,省以下无权制定和调整。对于您的建议,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