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9号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 : 2020-10-15 10: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将纳税人父母大病医疗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建议》收悉。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国际上很多国家均有医疗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我国在考虑纳税人实际负担、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了纳税人本人扣除范围。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病有所医”精神,体现个人生活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的重要举措。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鉴于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权限在中央,国家也会适时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对于您提出的“将纳税人父母大病医疗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建议,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