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19-05-14 09: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广市税稽处〔2019〕104号
广安鑫宇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16006991608833)
我局于2017年4月25日到2019年1月31日起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
1.取得深圳市浩天永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5年11月取得“深圳浩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298,877.84元,税额220,809.16元,价税合计1,519,687.00元,于取得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经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发票为虚开。经查你公司资金回流形成闭环,专票载明货物入库存在虚假,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你公司取得北京万通浩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6年9月取得“北京万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25份,金额2,461,386.75元,税额418,435.75元,价税合计2,879,822.50 元 。于取得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经原北京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发票为虚开。经查你公司资金回流形成闭环。
3. 你公司取得茂名市华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华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6年1月取得“茂名华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6份,金额583,351.57元,税额99,169.75元,价税合计682,521.32元 ,于取得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经查你公司资金回流形成闭环。
4. 你公司取得北京智博富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6年8月取得“北京智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16份,金额1,595,689.25元,税额271,267.15元,价税合计1,866,956.40 元。2016年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8份,税额 135,528.43 元;2016年9月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8份,税额135,738.72 元。经当地税务管理机关证实系失控发票。
5.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飞谦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飞谦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6年5月取得“深圳飞谦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73,085.71元,税额250,424.54元,价税合计1,723,510.25 元,于6月申报抵扣进项税。经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发票为虚开。
6.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福美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福美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6年5月取得“深圳福美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92,266.64元,税额151,685.36元,价税合计1,043,952.00元, 于6月申报抵扣进项税。经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发票为虚开。
7.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深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深兰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5年12月取得“深圳深兰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金额4,102,564.19元,税额697,435.81元,价税合计4,800,000.00元 。于取得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发票为虚开。
8. 你公司取得揭西县集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西集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6年4月取得“揭西集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5份,金额499,610.25元,税额84,933.75元,价税合计584,544.00 元, 已于取得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经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发票为虚开。税源管理单位于2017年3月督促你公司进项税转出84,933.75元(转出所属期2016年5月)。另据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附的询问笔录可知,揭西集建公司是开票公司,并没有实际货物销售业务。
9. 你公司取得揭西县资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西资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6年4月取得“揭西资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885,333.41元,税额320,506.59元,价税合计2,205,840.00 元, 已于取得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经原揭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发票为虚开。
以上你公司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份,金额14,792,165.61元,税额2,514,667.86元。其中 “揭西集建公司”取得进项税84,933.75元,已作进项税转出。未转出进项税2,429,734.11元。
(二)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取得广州辉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辉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6年7月取得“广州辉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180,032.18 元,税额200,605.44 元,价税合计1,380,637.62元, 已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发票为虚开。
企业所得税
(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在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涉及问题(一)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户,涉及购进原材料不含税金额2015年5,401,442.03元、2016年9,390,723.58元。你公司已领用、结转已售产品成本,并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扣除。你公司涉及问题(二)尚无证据证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1户,其购进原材料取得已证实虚开的进项税税额200,605.44 元,应计入所属年度的原材料成本。
根据上述情况,经分配计算:2015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93,828.59元,2015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7,218,227.15元,核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824,398.5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0元;2016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13,453.84元,2016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147,520.30元,核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765,933.54元。你公司申报2013年待弥补亏损为109,601.49元。本次检查用于弥补2013、2015年亏损后,核实2016年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2,831,933.49 元,2016年应补企业所得税707,983.37 元。
二、 处理决定
增值税
问题(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应当按偷税追缴增值税2,429,734.11元。
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补缴增值税200,605.44 元。
你公司问题一、二少缴增值税2,630,339.55元。
企业所得税
问题(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你公司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按偷税追缴企业所得税707,983.37 元。并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
针对你公司问题一、二少缴增值税2,630,339.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之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123.77元、教育费附加78,910.1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2,606.79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