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股权转让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甲公司2019年与一个有限合伙企业B签订增资协议,这个有限合伙企业B以其投资的有限责任A公司100%股权作价(评估值)增资,估值1000万,计入甲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剩下的计入甲公司资本公积700万。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100万。有限合伙企业B当初设立A公司投入的实收资本为50万元。麻烦请问,在增资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B中的合伙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要缴纳,请问如何计算,按照20%财产转让所得,还是5-35%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是否为(1000-50初始投资金额-相关税费)?还是如何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税发〔2011〕50号(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