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0-10-3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给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单位电话号码没有打,是否影响发票效力,是否需要重新开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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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