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和相关操作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 2020-07-31 17: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一、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5万元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于你公司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其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我是个体工商户,2月给别人开了3%的发票,但是后头发现开错了,现在重开的话可以开1%吗。
答:这位网友您好,由于您取得该笔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都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按照3%征收率开具信息无误的蓝字发票,您现在重开的发票是不能按照1%征收率开具,还请您按照3%征收率正确重开哦。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如何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四、个体户,有雇佣职工,此次社保费减免我们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四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六、个体工商户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七、定期定额个体户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八、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答:您可通过以下渠道申报:
1.个体工商户业主(定期定额户除外,下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可直接通过ITS系统WEB端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可由办税人员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代投资人办理申报。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也可由投资人或者其办税人员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