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发生货物退回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1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你好,我在供应商那里购买了货物,进项税额已抵扣,我方开具信息表给对方,对方开具了销项负数,请问正数发票我们需要退给对方吗?以及对方是否需要将负数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给到我们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