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装修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门窗加工安装工程合同,包购材料和制作安装,是否安36号文件混销还是混营处理

四川省税务局:装修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门窗加工安装工程合同,包购材料和制作安装,是否安36号文件混销还是混营处理


装修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门窗加工安装工程合同,包购材料和制作安装,是否安36号文件混销还是混营处理

留言时间:2020-11-1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外购铝材加工成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兼营还是混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而门窗不属于上述正列举“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是否可比照36号文规定的混营判断,还是说可将该文件中的等字延伸为一般货物自产并提供安装服务必须按照兼营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附件1: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