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计税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土地成本及收入与土地价款财政性票据的关系
留言时间:2020-12-1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位于成都市的正在进行土增清算的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申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售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我司认为针对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销售税额应采用不调减土地成本同时不调增销售收入的方式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鉴于目前四川省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土地价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处理,首先,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此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此金额为土地出让金及指标款财政票据明示金额,财政票据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含税与否的意义。其次,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是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并没有实际收到相关的经济利益,不属于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综上所得,我司认为针对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销售税额应采用不调减成本同时不调增收入的方式处理。
以上为我司观点,如有其他处理办法,请给出指导意见。同时烦请提供合理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由于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已于电话联系您但并未接听。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