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增值税专票是否需要代开税务机关盖章

四川省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增值税专票是否需要代开税务机关盖章

办件标题 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增值税专票是否需要代开税务机关盖章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个人出租房屋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票,代开税务机关是否该在专票上盖章?

办件编号 NSZX20201200430 咨询时间 2020-12-08 16:34:1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规定:“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9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9 09:00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