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资产划转涉及的税费
留言时间:2021-01-29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德阳市旌阳区一家国有企业,旌阳区为壮大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原登记在区政府名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划转至我公司,土地性质为出让、居住用地。划转方式为无偿划转。
根据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资产划转: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那么,该项涉税事项转出方及转入方是否涉及缴纳其他税费,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