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资金占用
留言时间:2021-01-29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借给关联公司周转金,借款期限未到,请问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否视同贷款服务确认收入?我司观点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均无需视同贷款服务确认收入。理由1、根据2016年36号文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我司借出资金借款期限未到,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到,所以增值税无需视同贷款服务。2、根据国税2017年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特别纳税调整。我们关联双方税负相同,因我方当年为亏损,所得税确认收入后不会增加税收,相反关联方确认成本后税收会减少,从而导致国家整体税收减少。所以我方无需做特别纳税调整。请问我司做法是否正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由于您的问题表述不清,已于电话联系您但并未接听。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