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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增资被动稀释股份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资被动稀释股份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4-0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之前全部由10名个人股东100%持有,2019年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以远高于公司净资产的价格向我公司增资12,000万元,占我公司40%的股份,原10名个人股东的股份被动稀释至60%。请问个人股东股东股份由100%被动稀释至60%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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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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