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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法院判决书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增值税问题

法院判决书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3-2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因销售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在判决书中判决购货方支付我们公司资金占用费(已未支付的应收账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应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我公司在收到该笔资金占用费时,是否属于单独的利息赔偿按金融服务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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