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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发行海外债涉税事项

09-30 发行海外债涉税事项 我要评论

咨询间接发行海外债涉税事项

留言时间:2019-04-24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公司拟在香港成立子公司间接发行海外债,募集资金通过借款方式或股权投资方式划回国内,请问国内公司在向境外子公司支付利息或分红时,在两种模式下双方涉税情况?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2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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