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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外购物资视同销售收入,而扣除项扣除了两次,是重复扣除吗

外购物资视同销售收入,而扣除项扣除了两次,是重复扣除吗

留言时间:2019-06-2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系从事市场调查的小微企业,在开展调查活动过程中,会向参与调查的被调查人发放物资。这部分物资在采购后账务处理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补交企业所得税。我公司认为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也应该调减视同销售成本,方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但税务机关认为,“主营业务成本”与“视同销售成本”属于重复扣除。请问,上述事项税收上确认了一次收入,而扣除了两次,是重复扣除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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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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