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弥补亏损账务及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某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8亿元,未分配利润为-1.9亿元,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重组,但由于历史亏损严重,因此,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操作方式是:先对国企增资1亿元,再减资1.9亿元,注册资本变为0.9亿元。问题:
1、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是否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通过以上方式减资后,企业盈利时,股东是否就可以分红?
3、通过以上方式减资后,企业盈利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还可以用利润再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会计问题请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