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方是销售方,于2017年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但购买方一直未付款。最近再次催收的时候,对方告知我方他们的购买方发票联遗失了,无法付款,请问应该怎么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