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的契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开发项目的土地构成为二部分一部费为通过招拍挂方式下购买的出让用地,另一部分为帮助政府拆迁还房的划拨用地,同时房屋以划拨方式还给老百姓,同时约定如果老百姓要改变土地性质,由拆迁户自行补缴出让金和契税。请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和支付给老百姓的各种拆迁补偿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4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