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时间
留言时间:2019-10-2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是2017年温江贷款购房,当时开发商在7月份开具了首付付款收据,并在银行申请了住房贷款,开发商到2019年10月才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是10%。请问一下,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开发商是否应当在2017年给我们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率从2017年的11%下调到9%,开发商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延迟了2年的时间缴纳增值税?有没有逃税的嫌疑?是不是意味着作为购房者我们多缴纳了契税。烦请贵局解答一下,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