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的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1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方是销售方,于2019年1月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设计费),但购买方一直未付款。最近再次催收的时候,对方告知我方他们的购买方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遗失了,目前该项目需要财评后才能结算设计费,购买方要求我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方可否根据购买方出具的盖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说明》来开具销项负数发票进行冲红,然后再重新开出正数发票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