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在建工程土增清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3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是四川省内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17年从四川省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省内的一未完工项目,属于购进在建工程继续开发,作价7亿元,对方简易计税开具了5%增值税发票,在建工程转让方主管税务局17年对在建工程转让进行了土增清算,将土地成本和已经发生的开发成本进行了加计扣除。现我司将达清算条件,请问我司在土增清算时,可以对该在建工程的收购成本7亿元进行加计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3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