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的问题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的问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2-2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问题:1、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那应怎样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未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那应怎样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1.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