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2-2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单位因政府棚户区改造需要,房屋被政府征收所取得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日